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苏01民特36号
申请人:江苏睿孜星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门子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维,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申请人江苏睿孜星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2017]第14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南京睿孜星智控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500元,双方纠纷全部解决,无其他纠葛。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南京睿孜星智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胜
审 判 员 姜 欣
代理审判员 桂 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