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5民催15号
申请人江苏睿孜星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1266号。
申请人江苏睿孜星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10月2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睿孜星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5,出票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睿孜星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5000元整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睿孜星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睿孜星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才平
审判员 林 莉
审判员 魏东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谢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