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屹樽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屹樽建筑有限公司、汤阴县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3民初2246号 原告:河南屹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菜园镇302省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白营镇北**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屹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樽公司)与被告汤阴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屹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被告东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屹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东城公司给付工程款21748469.9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0日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5日,原被告就汤阴县御品苑小区商住楼消防水池及楼内消防设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全额垫资,在工程施工完毕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消防检测公司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后,被告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格,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价款为2178469.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东城公司辩称,对原告债权无异议,公司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优先受偿权由法院依法认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一份,证明合同内容及拖欠工程款数额。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5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被告东城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双方为承建汤阴县御品苑小区商住楼消防工程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总额为2,100,000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为准。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消防检测公司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后,甲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格,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甲乙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签章。2022年6月30日,原被告对案涉工程共同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2,178,469.95元。原被告分别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工程款,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2021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为2178469.95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工程款2,178,469.9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2022年6月30日,双方确认了工程造价,被告应当在2022年7月15日付清工程款。被告未按期支付,系违约行为,但双方未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因此,原告要求的利息从2022年7月1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结利率计算为宜。关于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承包人有权对其施工的工程在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原告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十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阴县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屹樽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178469.95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178469.9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16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屹樽建筑有限公司对承建的汤阴县御品苑小区商住楼消防水池及消防设施折价或拍卖价款在2178469.9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南屹樽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8元减半收取12114元,由被告汤阴县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