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2922号
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苍溪县云峰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1、2、3、4、5、6、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凌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