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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赵某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02民初196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谭某。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武汉市(14)。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原告高某某、赵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5年2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赵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