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保2371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保全人: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保全人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06民初22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保全人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在927624.64元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划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927624.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在不足范围查封、扣押被保全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