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330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24】256号仲裁裁决书,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2024)鄂0106民初10583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鄂0106民初1058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