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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某某和湖泊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847号 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城市某某和湖泊局,机构地址湖北省应城市。 负责人:***。 第三人:黄某,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某某和湖泊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黄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黄某为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5年4月2日,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8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