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6民初1441号
原告:苏某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湖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