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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湖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6民初1441号 原告:苏某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湖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