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合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512号 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8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28449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合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货运南站出口路合悦地产办公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25612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合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以其与被告海南合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告海南合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服务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合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8.03元,减半收取2474.02元,由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