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民初1862号
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8B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汪嘉坤,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下里村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兰蛟,董事长。
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原告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