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174号
申请人:青岛百胜油气回收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海西中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106460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乐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8505124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百胜油气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及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