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823号
申请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85051244L。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
法定代表人:徐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59007G。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吴家营乡段家营村东侧1.1公里处的老荒山。
法定代表人:王平安。
申请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719********(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内资金1597000元,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719********(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内资金159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