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2693号
原告:常州朝康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236309394,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旺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乐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85051244L,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杨港居。
法定代表人:徐亚军。
原告常州朝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乐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常州朝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朝康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朝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常州朝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顾天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