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11160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泰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