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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11160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泰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