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执字第10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