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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圭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25721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圭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庆,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海南圭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523475元;2、被告海南圭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5234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为止);3、被告**与被告海南圭光科技有限公司对前两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圭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23475元及利息(以1523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海南圭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42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256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