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诺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8775、877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12层A4-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6540C。 法定代表人苏维那。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南环路二工业区30栋A2层、A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145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93530.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09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8775号,受理费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8776号。 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本金93530.8元径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金额8669.21元本院已扣划至本院账户,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5049.21元、案件受理费2209元,执行费141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0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1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0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