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30555号
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商贸店,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声东路万绿园壹号3号楼2116。
投资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市**商贸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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