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菏泽寅辰图书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91民初7340号 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寅辰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南*****行政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寅辰图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