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5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货款4 596 804.23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算;以367 744.3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算;以367 744.3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算;以643 552.5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算;以459 680.4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算;以459 680.4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算;以689 520.6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算;以459 680.4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算;以919 360.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算;以179 840.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算,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驳回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 35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权利人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晋熙镇人民东路(龙城庄园)1幢703室,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时间自2022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载明地址居住。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