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慢慢来比较快科技有限公司与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9191号
原告:北京慢慢来比较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北七街6号院17号楼4层101-402。
法定代表人:刘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云,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臣,总经理。
原告北京慢慢来比较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即时履行,原告北京慢慢来比较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慢慢来比较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慢慢来比较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慢慢来比较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宏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