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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2893号之二 申请人: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甘肃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2号1号楼8层004室(旅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4774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6326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甘0105民初2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42193.4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账号为6121××××4711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师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