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4842号
原告: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2号1号楼8层004室(旅游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