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2892号之二
原告: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2号1号楼8层004室(旅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4774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7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8元,减半收取4124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师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