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4377号
原告:惠州市力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村地段(厂房D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4KUF6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惠北路1号深圳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厂房F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33256。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
被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4052545Y。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
原告惠州市力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86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关财产线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了《保担保函》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以86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州市力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原告惠州市力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