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惠北路1号深圳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厂房F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33256。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丰业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汀圃工业区自编8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Q87P6W。
经营者:***。
上诉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丰业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42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供应商保密及廉洁协议书》的约定,任何一方可将此项目争议提交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协议对管辖权的约定,是由于双方采购订单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以《供应商保密及廉洁协议书》对双方未明确事项所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即本案应视为双方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双方签订的《供应商保密及廉洁协议书》约定所涉争议提交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本案被上诉人是基于上诉人欠付货款提起的诉讼,并非基于《供应商保密及廉洁协议书》提起的诉讼,故《供应商保密及廉洁协议书》的管辖条款不适用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