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财保25号 申请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惠北路1号深圳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厂房F栋102。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西、凤凰南路东(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45661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2年9月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45661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