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丰业机械厂、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丰业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汀圃工业区自编8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Q87P6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惠北路1号深圳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厂房F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33256。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 被申请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4052545Y。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 佛山市南海丰业机械厂诉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23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营业部账号2012********的银行存款519168.32元。现佛山市南海丰业机械厂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丰业机械厂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营业部账号2012********的银行存款519168.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