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佳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与长春佳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与长春佳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宽执字第523号
申请执行人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南绥公路西侧南沟木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佳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28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杭州萧达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开发区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产品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长春佳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萧达减速机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宽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