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年长民二终字第00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佳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杭州萧达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公司)因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长春佳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杭州萧达减速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退还上诉人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
审判长赵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