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民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黄邦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王燕文,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新鸿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湖科技大厦)十层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380839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英,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市行政办公中心东附楼北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50800004082496F。
负责人:郑玉琳,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泓彪,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新鸿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龙岩市工商联)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新鸿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英,龙岩市工商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泓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有误,应当从被上诉人明确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计算,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一、本案属于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新鸿基公司以招标人的名义制定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仅在第二部分第二项竞争性谈判须知第24.1条规定中约定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的退还条件,即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竞争性谈判文件须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显示中标后拟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均未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做出约定。既然竞争性谈判文件未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做出约定,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的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只要上诉人具备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属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诉人起诉前(即2020年12月)才向被上诉人提出退回履约保证金的要求,被上诉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此之前上诉人有明确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权利并未受到损害,所以尚未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应于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起点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有误,应当从被上诉人明确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计算,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新鸿基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从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正确,符合《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下称“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24.1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将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之约定。上诉人上诉称“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显示拟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未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做出约定”无事实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属于招标文件,上诉人在投标时向采购人龙岩市工商联提交了《谈判响应函》,明确知悉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内容。同时,2011年8月25日,上诉人与答辩人及被上诉人龙岩市工商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因此,试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24.1条对上诉人有约束力。从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至今,上诉人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退还保证金,诉讼时效早已超过。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龙岩市工商联辩称,上诉人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1.根据《龙岩市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24.1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将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上诉人应于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向上诉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2.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第二款均载明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该约定已明确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而《龙岩市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作为招标文件,其约定的内容条款理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上诉人主张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未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作出约定,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这一主张并不能成立。3.退还履约保证金作为一项债权请求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本案立案之前,上诉人未向答辩人主张过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因此上诉人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权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亿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共同退还亿力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二、***对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案件诉讼费由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新鸿基公司为择优选择施工承包人开展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工作项目,以招标人的名义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向社会发布了谈判公告。亿力公司看到谈判公告后于规定时间前到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以无记名方式购取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资料。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第一部分谈判公告规定该招标项目名称为龙岩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采购项目标的额约人民币20254920.86元,采购质量要求为符合电力施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合同标准,必须按图施工,并通过龙岩电业局验收合格及达到送电条件。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提交方式为要求汇入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1711××××7536的账号。第二部分第二项竞争性谈判须知第24.1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同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显示中标后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所体现的甲方为委托方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丙方为代建方新鸿基公司。亿力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转入新鸿基公司指定的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账户,并于开标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经过竞争性谈判后亿力公司成为中标单位,并于2011年8月25日与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新鸿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工程于2011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目前尚未完成结算,近日亿力公司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凭合同及验收报告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无法与各被告达成共识。亿力公司认为亿力公司已经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新鸿基公司作为招标人,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作为履约保证金收款人及合同履约方应当退还收取的亿力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另查明,龙岩市商会大厦理事会系属龙岩市工商联的内设临时机构。亿力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亿力公司代理人陈述于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向龙岩市工商联法律顾问要求龙岩市工商联返还履约保证金,对方回复表示时间太久,经办人变更,要求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龙岩市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24.1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将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亿力公司应于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向龙岩市工商联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亿力公司代理人庭审陈述,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期间,亿力公司未向新鸿基公司、***或龙岩市工商联主张过权利,仅于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向龙岩市工商联法律顾问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对方回复表示时间太久,经办人变更,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亿力公司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其他情形,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亿力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亿力公司丧失胜诉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均未依法提交新证据。亿力公司、新鸿基公司、***、龙岩市工商联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龙岩市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采购及安装调试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24.1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将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亿力公司于商会大厦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即取得请求龙岩市工商联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该权利不能无限期地长期存在下去,应当受到法律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期间,亿力公司从未向新鸿基公司、***或龙岩市工商联主张过权利,亿力公司也未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其他情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亿力公司请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亿力公司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亿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龙岩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胜荣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吴英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 雯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