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2民初254号 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福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30951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诉前调解,经调解不成,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659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881.6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659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的1.5倍即5.475%自2019年10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后续利息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42472.8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采购合矿管材产品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PE管。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总体逾期金额的1%。合同签订后,双方持续进行了交易,并于每月月底对当月交易金额进行了对账,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294953元的货物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2258361.8元货款,余款36591.2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高于双方合同约定,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显著低于原告所受的损失,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按年利率3.65%计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659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929元(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659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5元,合计660元,由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32元,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8元。 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