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079号 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福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30951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E区21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4237370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1659元,由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