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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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079号
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福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30951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E区21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4237370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1659元,由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