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355号
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福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309515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虞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16号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YGWT8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虞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在诉讼费缴纳期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822元,由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