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元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财保839号 申请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元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华光路58号中房大厦A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