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433号
原告:***,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877号天一方中商业地带A座8号。
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宋娜,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女,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韩冬梅,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宋娜、被告***、被告韩冬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9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