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7月31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9月15日生,住山东省兖州市兴隆庄镇。
被执行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5520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237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6)鲁0202民初5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6)鲁0202民初5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号为(2018)鲁0202执恢165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交付执行费,本案即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5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新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钱 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