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432号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北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室。
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霖,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号天**方中商业地带**座**号
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宋娜,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女,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区。
被告:苏长江,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北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宋娜、被告***、被告苏长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北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