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财保165号
申请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喜山,董事长。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宏基,执行董事。
地址:沂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账号:16×××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支行(账号:15×××49)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账号:16×××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支行(账号:15×××49)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6万元。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宝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韩纪成
书 记 员 程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