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民初11301号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