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恒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武钢商业公司钢花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7民初3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恒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钢商业公司钢花商场,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新村118街。
法定代表人:熊愈,该商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妮,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长沙天恒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钢商业公司钢花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鄂0107民初3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钢商业公司钢花商场的银行存款22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长沙天恒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申请人长沙天恒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天恒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钢商业公司钢花商场银行存款223,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长沙天恒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潘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