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奥铄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453号 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汇亚工业园6号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铄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5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夏余钟。 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奥铄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50元,由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