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453号
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汇亚工业园6号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铄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5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夏余钟。
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奥铄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50元,由原告天津亭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