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软集团有限公司

星软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3242号

申请执行人:星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剑。

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滨江西路港桥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黄红。

申请执行人星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星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星软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1000元、利息8374.0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8月11向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星软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阴市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3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锦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