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7民初14392号
原告:星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杨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贵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全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胡玉军。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杨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星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全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同年8月29日,原告星软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星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朱 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伊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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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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