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忆辉。
委托代理人姜良贵,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生,住址浙江省江山市,系该公司销售副总。
被执行人:陕西华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华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对本院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人陕西华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异议成立,对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文良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喜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