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25258738K,住所地江山市开发区华通路**。
法定代表人:姜忆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文其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095187794F,,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孙家湾路20-2门
法定代表人:马海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文其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浙0881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阜新文其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38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文其物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阜新文其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20000元,自2021年1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元,2021年4月底将尾款一次性付清。
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881执1960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戴俊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