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9978号
原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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