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2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康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58-A号1栋302。
法定代表人:陈祖辉。
被申请人: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佳君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