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288号之一
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康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58-A号1栋302。
法定代表人:陈祖辉。
被告: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9.70元,减半收取计5,429.85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由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佳君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